【司法观点】
公司坪山工厂生产制造部门关停,导致公司与该部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在上述情况出现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公司在《坪山工厂全面停产相关事宜公告》中明确告知协商人员范围、协商时间、协商地点及协商内容等事项,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向公司提出异地安置或就地转岗要求,在前述公告所确定的协商时间过后,双方仍通过律师函、微信或在政府部门协调下进行多次的协商,虽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但双方此时亦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在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情况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足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金额的代通知金后,员工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并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曾某等12人上诉请求:改判深圳某东部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曾某等12人赔偿金差额及律师费(各案上诉请求赔偿金差额、律师费金额与一审起诉金额相同,详见一审判决书附表)。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十二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X公司解除与曾某等12人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曾某等**12人作为X公司生产制造部门的员工,因X公司坪山工厂生产制造部门的关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X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曾某等12人提交的招聘广告并不足以证明X公司仍在继续经营。在上述情况出现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X公司在《坪山工厂全面停产相关事宜公告》中明确告知协商人员范围、协商时间、协商地点及协商内容等事项,曾某等12人未在规定时间向X公司提出异地安置或就地转岗要求,在前述公告所确定的协商时间过后,双方仍通过律师函、微信或在政府部门协调下进行多次的协商,虽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但双方此时亦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曾某等12人主张X公司未听取职工意见、未进行协商且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曾某等**12人主张X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事先未与工会进行沟通、程序违法问题。**
从X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深圳XXXX全面停产相关事宜公告的审议决定》看,X公司的相关公告文件已经通过公司工会委员会审议同意。虽X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已在次日及时补正有关程序,公司工会亦未提出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等异议意见,曾某等12人关于X公司未与工会进行协商沟通、解除程序违法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曾某等**12人主张X公司未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问题。**
X公司已在相关公告中明确告知离职体检的时间,也在后续多次通过口头、电话、微信、快递等形式要求曾某等12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X公司明确告知员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不代表员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曾某等12人仍拒绝进行职业健康检查,X公司已尽通知义务,未能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任应由曾某等12人承担,曾某等12人关于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前X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X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与曾某等12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足额支付曾某等12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金额的代通知金,曾某等12人关于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并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曾某等12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304-3313、3315-3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