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X分公司与Y集团公司为关联企业关系,Y集团公司所制订的《补充规定》经过民主程序讨论,以编制文号的规范形式发布,且X分公司提供的《工会证明》可以证实上述《补充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已组织其员工(包括飞行员)进行了学习。Y集团公司对X分公司员工具有一定的劳动管理关系,其制定的“补充规定”对X分公司具有拘束力。
【基本案情】
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X深圳分公司)与中国某航空(集团)深圳公司(下称Y集团公司)系关联企业,张某系X深圳分公司飞行员。
Y集团公司制订了《Y集团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补充规定》(某航人劳[1996]92号文)(下称“补充规定”)。
张某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书面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交了(2016)京长安内民证字第7853号公证书、EMS快递查询结果予以证明。
【裁判要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4290号】一审认为,**在本案中,X深圳分公司与Y集团公司系关联企业,Y集团公司对张某具有一定的劳动管理关系,其制定的“补充规定”对张某具有拘束力。虽然张某对“补充规定”不予确认,但该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以编制文号的规范形式发布,且X深圳分公司提供《工会证明》证实“补充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已组织员工(包括飞行员)学习了相关规章制度,故本院对X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该“补充规定”予以采信。
张某作为飞行员,岗位具有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训过程和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X深圳分公司为张某提供飞行技能付出了高额的培训费用,张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X深圳分公司方公司诉求张某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符合“补充规定”的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与**X深圳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张某是否应当向X深圳分公司支付培训费用、违约金及其具体数额;二、X深圳分公司是否应当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X深圳分公司是否应当向张某转移相关证照并出具安保评价。**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关于**X深圳分公司提交的《中国某(集团)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是否对上诉人张某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真实性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劳动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支付用人单位的违约金,还应支付赔偿金(包含但不限于招接收费用、培训费用和直接损失),用人单位的《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及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制订并公示过的规章制度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上述文件的规定。
本案上诉人**X深圳分公司与Y集团公司为关联企业关系,Y集团公司所制订的《补充规定》经过民主程序讨论,以编制文号的规范形式发布,且X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工会证明》可以证实上述《补充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已组织其员工(包括飞行员)进行了学习。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补充规定》对上诉人张某具有约束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其次,关于培训费的问题,美国泛某某航空与珠海某某有限公司均为合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与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其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具有证据效力,本院认定上述机构对张某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对于培训费的具体数额,虽然X深圳分公司未提交具体培训费支付凭证,但参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行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09号)关于飞行员培训费的指导标准,X深圳分公司主张为张某支付的业务培训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原审法院根据上述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培训费情况,酌定上诉人张某应当向上诉人X深圳分公司支付培训费757,048.31元,符合“补充规定”及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最后,关于违约金问题,张某与X深圳分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及计算方式相关内容,应当适用“补充规定”中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及计算方式,即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4个月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原审法院按照张某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与完整劳动合同年限(入职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比例×培训费计算违约金限额为757,048.31元,计算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张某上诉请求无需支付上述培训费及违约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X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张某支付培训费420万元及违约金200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超出法定应支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5月25日解除,故X深圳分公司应当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X深圳分公司上诉主张由张某自行办理转移社保关系手续,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但是飞行员属于特殊职业,具体移交档案的范围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来处理。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15年对本院另案的复函,飞行员离职后,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21.691条的规定以及《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4.1条、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仅向离职飞行员移交技术档案副本,故本院对于张某要求移交技术档案副本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张某请求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X深圳分公司该项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规范优化】
1. 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重要决定,建议通过民主程序的转化在分子公司适用。
2. 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讨论,最好以编制文号的规范形式发布。
3. 分子公司可以提供《工会证明》证实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重要决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已组织其员工进行了学习。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4290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