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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母公司是否要对全资子公司的劳动争议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8. 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工资并非恶意,是否还要支付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9.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对该个人拖欠的员工工资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0. 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员工修改的劳动合同后称要转给法律顾问,公司是否还要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1. 员工快递《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公司前台签收,公司主张未收到是否成立?
32. 《劳动合同》约定、《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5天,用人单位是否还要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33. 员工每月工资被扣2元进入公司互助金账户,可否要求返还并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正文
27. 母公司是否要对全资子公司的劳动争议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X公司系Y公司的全资子公司,Y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X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Y公司应就未支付员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670号】
28. 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工资并非恶意,是否还要支付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观点】
公司主张因经营不善导致未及时发放工资,并非恶意拖欠工资,故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未及时足额向何某支付劳动报酬,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670号】
29.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对该个人拖欠的员工工资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观点】
劳动和社保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
公司在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的情况下,其作为发包方承担垫付拖欠工资的责任,即应当与承包的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在清偿相关工资之后,与承包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553-1582号】
30. 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员工修改的劳动合同后称要转给法律顾问,公司是否还要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观点】
员工按照公司要求修改并发送劳动合同给法定代表人之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无法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归责于员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66号】
31. 员工快递《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公司前台签收,公司主张未收到是否成立?
【裁判观点】
EMS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为员工,收件人为公司,文件名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物流信息显示该快递已经由前台代为签收。故,公司主张未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形,员工已经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给公司,对员工诉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3362号】
32. 《劳动合同》约定、《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5天,用人单位是否还要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裁判观点】
《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且《考勤管理制度》亦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5.5日制,每周工作时间合计为四十四小时,即每周固定加班0.5天”,在无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员工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
在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不足以认定已经发放的工资中包括固定加班0.5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已经安排补休的主张,且安排补休亦不能免除履行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的法定义务。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590号】
33. 员工每月工资被扣2**元进入公司互助金账户,可否要求返还并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观点】
公司主张自员工入职之日起,每月工资均有扣除2元纳入公司互助金账户,员工一直未提出异议,且该互助金制度在员工手册、公司宣传栏中均有体现,故公司无需返还。
法院认为,扣减劳动者工资作为互助金客观上减少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具有约定或者法定事由,扣减劳动者工资作为互助金并非工会的法定权力,用人单位应获得劳动者本人明确同意,不应以默示推断劳动者同意,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扣取获得员工同意;且公司设立互助基金,没有根据基金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也未单独列账,而是将互助金扣入到公司账户管理,故,公司扣减员工工资作为互助金没有约定及法定扣减事由,应予以返还。
员工在劳动仲裁时当庭以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通知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视为此时解除,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8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