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公司以女员工与案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但员工手册未具体明确解释不正当男女关系含义,认定不正当男女关系亦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员工不认可该理由,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员工存在所谓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外人的婚姻状况不能证明员工存在公司所述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公司应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基本案情】
董某(女,1989年10月出生)于2015年3月23日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双方于2016年4月1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董某岗位为市场专员。
2016**年6月21日,X公司向董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通知书载明董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制度第二章公司大忌第六条,与已婚男士曹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决定自2016年6月21日起正式解除与董某的正式劳动关系。**
X公司自2016年7月起停止为董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董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860元。《某科技员工手册》第二章第六条小卡大忌载明:3.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以上任何一条,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即刻给予无偿解聘处理。
董某**2016年6月24日与曹某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16日生育一女曹某某。**
董某向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包仲裁字【2017】2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X公司支付董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580元。
【裁判要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5463号】一审认为,X公司以董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制度第二章公司大忌第六条,与已婚男士曹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但员工手册未具体明确解释不正当男女关系含义,认定不正当男女关系亦无合同和法律依据,董某不认可该理由,X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董某存在所谓不正当男女关系,董某提供的结婚证及出生证明能证明董某2016年6月24日与曹某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16日生育女儿曹某某,X公司2016年6月21日向董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未提供证据证明董某与已婚男士曹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X**公司一审申请调取曹某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21日期间婚姻状况的证据,因曹某非本案当事人,曹某的婚姻状况不能证明董某存在X公司所述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故不予准许,X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X公司应支付董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580元(5860元/月×1.5个月×2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董某与**X公司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董某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X公司在董某怀孕期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妇女权益,一审判令X公司向董某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X公司上诉以董某在岗期间与已婚男同事发生恋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主张不予支持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3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