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就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记载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等,且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及的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加班时长统计表均可以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考勤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近两年来的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所提交的钉钉考勤记录(有公证书)、指纹考勤记录、月报表、工资单均没有员工的签名确认,内容也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且公司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说明。
依据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员工存在平时加班及周六加班的情形,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员工加班时长及其已经足额支付加班费,故对员工加班工资诉求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5520-15526号】一审判决深圳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向戴某等七人支付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平时延长工作日加班工资184008.59元、周六加班工资196275.81元。
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X公司提交新证据三份。
证据1:公证书(钉钉记录),拟证明戴某等七人在大量的日期中每天工作时长为7.5小时,并无加班。且按照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规定,在计算周六加班时长时,也应当将当周工作日上班时长累计不足40小时的部分予以扣除,再计算加班时长;
证据2:《职工请假单》、《加班换休单》,拟证明:1.戴某等七人存在大量的请假,包括病假、事假、休法定年休假,因此,在其请假不在岗的当天,客观上不可能加班。2.部分加班已调休,再予以计算加班时长并核算加班工资与法相悖;
证据3:《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及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停工和复工相关证据材料,拟证明:1、X公司公司2019年春节共休11天,超过法定标准4天,在超出的部分,戴某等七人处于休假不在岗的状态,客观上不可能加班。2.X公司公司2020年春节放假,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至2020年2月21日才复工。在停工期间,戴某等七人处于休假不在岗的状态,客观上也不可能加班。
【裁判要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系列案系劳动争议。关于**X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七戴某等七人加班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就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记载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等,且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本案中,根据各方所提及的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加班时长统计表均可以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考勤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近两年来的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X公司所提交的钉钉考勤记录、指纹考勤记录、月报表、工资单均没有戴某等七人的签名确认,内容也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且X公司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说明。
原审法院根据X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等证据认定戴某等七人存在平时加班及周六加班的情形并无不当,在X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戴某等七人加班时长及其已经足额支付加班费,原审法院判决X公司支付七戴某等七人加班工资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486-14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