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公司主张自员工入职之日起,每月工资均有扣除2元纳入公司互助金账户,员工一直未提出异议,且该互助金制度在员工手册、公司宣传栏中均有体现,故公司无需返还。法院认为,扣减劳动者工资作为互助金客观上减少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具有约定或者法定事由,扣减劳动者工资作为互助金并非工会的法定权力,用人单位应获得劳动者本人明确同意,不应以默示推断劳动者同意,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扣取获得员工同意;且公司设立互助基金,没有根据基金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也未单独列账,而是将互助金扣入到公司账户管理,故,公司扣减员工工资作为互助金没有约定及法定扣减事由,应予以返还。
员工在劳动仲裁时当庭以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通知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视为此时解除,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2926号民事判决】一审判深圳市某电池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向资某支付工资差额合计210元、经济补偿金40480元。
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X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为:一、X公司是否应支付资某工资差额210元;二、X公司是否应支付资某经济补偿金40480元;三、X公司是否应支付资某律师费3300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X公司主张自资某入职之日起,每月工资均有扣除2元纳入公司互助金账户,资某一直未提出异议,且该互助金制度在员工手册、公司宣传栏中均有体现,故X公司无需返还。**
本院认为,扣减劳动者工资作为互助金客观上减少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具有约定或者法定事由,扣减劳动者工资作为互助金并非工会的法定权力,用人单位应获得劳动者本人明确同意,不应以默示推断劳动者同意,本案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扣取获得资某同意;
其次,X公司设立互助基金,没有根据基金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也未单独列账,而是将互助金扣入到公司账户管理,故一审法院认定X公司扣减资某工资作为互助金没有约定及法定扣减事由并无不当,X公司应予以返还。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如前所述,**X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资某有权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资某在2020年的1月9日劳动仲裁时当庭以X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X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该通知此时到达X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视为此时解除。故,资某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8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