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公司代扣餐费的行为系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迟到罚款系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事务,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员工以此作为拖欠工资的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八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一、关于食堂维护费的问题。
张某等八人主张深圳市某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将食堂运营成本摊派在员工身上,未经员工许可擅自从员工工资中扣减食堂维护费,经员工多次要求仍未补发,并提交了一份2006年8月7日的《通知》作为证据。X公司对该通知不予认可,并主张张某等八人用餐的饭堂属于其他公司,其系根据员工的用餐情况代扣餐费,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
对此,本院认为,张某等八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份期间X公司存在克扣食堂维护费的事实及具体克扣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2015年8月份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食堂维护费,X公司提交并经张某等八人认可的2015年8月份至2017年6月份工资表显示,X公司在2017年5月份前存在代扣餐费的情况,但张某等八人在职期间每月领取工资时未表示过异议,且张某等八人未举证证明代扣的餐费即为食堂维护费。
仲裁阶段已查明证人代某的证言存有疑点,故原审对该证言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认定**X公司代扣餐费的行为系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并对张某等八人关于X公司克扣食堂维护费的主张未予支持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张某等八人主张X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其系被迫离职,X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本院认为,张某等八人确认其主张的拖欠工资是指食堂维护费、迟到罚款及周某等人的业务提成风险金,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公司存在克扣食堂维护费、业务提成风险金的情形,且迟到罚款系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事务,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张某等八人主张系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原审判令**X公司无须支付张某等八人经济补偿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6211-26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