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北京户口为条件,约定离职违约金有效吗?

2022年04月01日16:5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核心提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爱奇艺一员工落户北京两个月后离职被起诉,被判赔偿10万元的案件引发热议。对于此案,不少网友认为,爱奇艺以“白菜价”贱卖北京户口,员工“稳赚”。事实上,员工落户北京后离职产生的劳动纠纷几乎年年都有。那么,用人单位以北京户口为条件约定的违约金及相关协议有效吗?10万元的判决金额是否过低?金额的核定依据又是什么?

  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

  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爱奇艺与彭某签订协议,以落户北京为条件,与彭某约定5年服务期,若彭某在服务期内自行离职,需要支付补偿金。在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协议中所写的“补偿金”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

  如果是违约金,那么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为无效条款。为了限制企业用工管理及签订合同时的优势地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服务期外,用工企业不得设立其他违约金。因此,企业就北京户口与员工约定的违约金是无效的。

  不过,现实中,由于进京户口指标属于稀缺资源,员工落户后辞职的行为确实会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隐性损失。考虑到这一因素,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对北京户口的裁判口径进行了统一: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该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彭某应当支付赔偿金。而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协议中所约定的数额并不是判决依据。根据协议,如果彭某在离职前未偿还全部补偿金,还要加付“逾期罚金”。爱奇艺方主张补偿金为166000元,“罚金”另算。彭某则提出赔偿3万元。

  赔偿金额的认定主要考虑落户后员工的服务时长,一般在几万元到15万元之间,落户后的服务时间较长,所判定的赔偿金额就可能较低。这项赔偿并非惩罚性赔偿,除了企业的损失,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也在法院的考虑范畴之内,因此金额不会过高。在该案中,彭某落户后仅两个月即离职,最终判决的10万元赔偿金在类似的判例中也不算高。

  不过,不少网友认为,10万元买个北京户口,实在划算。近年来,随着北京落户政策的不断收紧,北京户口的潜在价值更是水涨船高。

  于是,在类似纠纷中,一些用人单位“狮子大开口”,以各种名义向离职员工索要高额赔偿。比如2020年,某建筑公司在员工尹某拿到北京户口离职后,除了要求后者支付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还主张其赔偿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23万元,并返还服务期内尹某未经请假而未出勤期间单位所支付的工资。

  对此在直接经济损失方面,企业负有举证责任,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否则法院一般不予认可该项主张。

  对于未出勤期间工资返还,如果企业明知该员工未出勤,仍然为其发放工资,应当视为放弃了对未出勤工资扣除的权利。除非员工采取欺诈方式,隐瞒缺勤的事实,企业才有权要求员工返还已发放的未出勤期间工资。

  在该案例中,由于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法院对赔偿经济损失和返还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以户口为条件约定服务期无效

  实际上,以提供北京户口为条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协议也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只有专项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这里的专项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常见的入职培训、全员的基础技能知识培训等都不应当视为专项培训。

  此外,即便约定了有效的服务期,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必支付违约金。2020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诉讼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定员工提前离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还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能够按照协议判决的案例凤毛麟角,仅有某国际工程公司,通过户口迁移协议,在员工落户离职后“扳回一局”。2014年,该国际工程公司在员工陈某入职时,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公司成功为陈某办理落户北京的手续后,如果陈某在合同期内辞职,公司将将其户口迁移至湖北宜昌集体户。此外,该公司还与陈某签订了户口迁移授权委托书,受托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户口迁移事项办完为止。

  2016年,陈某向公司申请辞职。在其离职后,公司便将其户口迁移。为此,陈某分别将公司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派出所告上法庭,但最终均以败诉收场。

  不过,这样的案例仅是少数。通过相关判例,更多的企业和员工认识到对北京户口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实际毫无意义,随着员工维权意识的加强,后续可能会有更多的类似案例出现。企业想留住员工,不能仅仅依靠所谓的服务期或者高额违约金,更多的需要思考如何加强员工对于企业的凝聚力和归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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