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老瓦工,疏忽大意致工伤,谁该承担责任?

2022年04月01日16:5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介绍

  2018年的某一天,被告宋某伟找到原告周某国,请求其为自己位于兴化市的集成吊顶厂从事厂房改装。

  某日,周某国在厂区内用切割机锯树时,自恃经验丰富,未安装任何保护套,不慎失手。锯片割伤周某国左脚,血如泉涌,一时间血肉模糊。宋某伟闻讯赶到,将周某国送至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当日,又再度进行了转院。医院诊断为:骨折、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以及左足组织撕脱伤。经过两次手术后,周某国逐渐恢复。

  出院后,周某国越想越气、辗转难眠。后期医疗费用均是自己自行垫付,宋某伟却称,两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其与包工头周某文才是雇佣关系。最终,周某国将宋某伟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事实究竟怎样?法院又会如何判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尽到相应的劳务安全保障和防范义务,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原告自己,从事瓦工工作多年,明知切割机没有安装任何保护罩,却疏忽大意,心存侥幸,仍然用其锯树,致损害结果发生,故其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两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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