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的某一天,被告宋某伟找到原告周某国,请求其为自己位于兴化市的集成吊顶厂从事厂房改装。
某日,周某国在厂区内用切割机锯树时,自恃经验丰富,未安装任何保护套,不慎失手。锯片割伤周某国左脚,血如泉涌,一时间血肉模糊。宋某伟闻讯赶到,将周某国送至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当日,又再度进行了转院。医院诊断为:骨折、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以及左足组织撕脱伤。经过两次手术后,周某国逐渐恢复。
出院后,周某国越想越气、辗转难眠。后期医疗费用均是自己自行垫付,宋某伟却称,两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其与包工头周某文才是雇佣关系。最终,周某国将宋某伟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事实究竟怎样?法院又会如何判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尽到相应的劳务安全保障和防范义务,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原告自己,从事瓦工工作多年,明知切割机没有安装任何保护罩,却疏忽大意,心存侥幸,仍然用其锯树,致损害结果发生,故其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两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