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秀洲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重大拒执犯罪案件。
转移资金逃避执行
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瞒房租、贷款、借款等财产收入,使用该公司未被查封的对公账户及公司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其中未用于履行被生效法律裁判确定的债务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致使秀洲法院3起案件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到位。被告人包某作为被告单位实际经营人,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利用未被发现的对公账户以及其他个人账户转移资金,逃避执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数额达5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包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公民尊重法律、诚实守信的表现。有的被执行人“耍滑头”隐藏、转移财产,与执行人员“躲猫猫”,以为可以躲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认为自己的财产用于正常生活开支或公司的生产经营就不属于拒执行为。殊不知此种行为严重影响生效判决中的债权人权益的实现,缺乏法治观念,无视司法权威,最终只会自食恶果。需要提醒被执行人的是,在收到法院出具的执行文书后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于正常生活开支或公司的生产经营支出及时向法院报备,而并非私自转移处分。 秀洲法院将继续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