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南法院对一起买卖身份证件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力打击了买卖驾驶证的违法犯罪行为。
沂南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系在校学生,因无机动车驾驶证但又不想参加驾考,便通过淘宝平台寻找伪造证件的卖家。2021年2月2日,孙某某花费360元在网上购买了载有自己信息的C2机动车驾驶证,同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22年3月11日,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侵犯了国家关于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罚金,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学车虽然路漫漫,歪脑筋却要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任何买卖、伪造、变造驾驶证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通过非合法途径获得驾驶证等身份证件,不仅会泄露个人信息、有遭受诈骗的风险,还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可谓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