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关系我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盯上了电力设施,将电力设施中的铜板、铜线圈、电力电缆等物品盗窃变卖,对电网运行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日前,连南法院依法审理两起涉破坏电力设备罪案件,被告人邓某、被告人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上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邓某和另外三名男子去到三江镇某处已验收投运的公用配电站,通过拆卸、切割等方式将配电站内的高低压进线柜中的铜板、铜线圈、电力电缆、铜芯铝绞线等物品盗走,造成配电站内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损失价值达人民币30万余元。得手后,4人将窃取的物品变卖,被告人邓某参与分赃。
2015年11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被告人邓某伙同被告人唐某等4人再次去到该公用配电站,将配电站内的两台干式变压器中的铜板、铜线圈等物品盗走,造成两台变压器无法修复,损失价值达人民币14万余元。之后4人将盗取的物品变卖,被告人邓某、被告人唐某参与分赃。
连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以及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在窃取公私财物过程中,以破坏性手段毁坏电力设施,致电力设施无法修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电力设备的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切勿因一己之利偷盗、变卖电力设备,以身试法,害人又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