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用户注册APP送玩具啦”、
“推荐新账号注册有奖励啦”
……
现在很多手机APP为了能够得到新用户,
推出了各式各样的活动,
然而,新用户是“可遇而不可求”,
所以就有很多人动起了歪脑筋,
这不,拥有第一手客户资源的手机店店员
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近日,天长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5923.5元,赔付损害赔偿金5923.5元;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7009元,赔付损害赔偿金7009元。同时判处两被告人彻底删除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刘某、董某当庭服判。
审理查明
刘某、董某分别系该市两家手机店的老板,二人利用其经营手机店及某运营商授权代理点的便利,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未经客户同意,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宋某(另案处理)指定微信群,用于注册某些APP账户,后利用该账户完成首单交易,并将订单购买成功截图发送给宋某。
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刘某共计提供涉案手机号码790个,非法获利人民币5923.5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董某共计提供涉案手机号码及相关交易信息334个,非法获利人民币7009元。
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董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两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含金量”极高的商业资源,随之而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益增多。公民个人务必树立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办理业务时,亦不要轻易地将手机交给他人,以免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