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已婚事实
伙同他人
用假名,编借口......
以与人处对象结婚为由
连续实施多起诈骗犯罪
最终把自己骗进了牢笼……
基本案情
1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使用虚假姓名“李萍”与受害人钟某甲谈对象。曾某通过索要见面礼、结婚定金、购买物品等方式骗取钟某甲及其家人共计40998元。
2
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使用虚假姓名“宋贞”与受害人钟某乙谈对象。曾某以索要见面礼、结婚定金、购买物品等方式骗取了钟某乙共计16560元。之后曾某以自己生病为由拒绝与钟某乙联系。
3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使用虚假姓名“黄丽”与受害人刘某谈对象。曾某以索要见面礼、媒婆红包、购买物品、结婚定金等方式骗取了刘某共计26414元。之后曾某以自己生病为由拒绝与刘某联系。
4
2019年8月,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使用虚假姓名“蔡文”与受害人李某全交往,骗取李某全的钱财。曾某以索要见面礼、媒婆红包、购买物品等方式骗取李某全共计6580元。之后曾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全联系。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捏造虚假姓名,以谈婚论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05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曾某继续退赔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说法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
应三思而后行
一定要理智判断
提高防范意识
注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背景
更要谨慎处置个人财物
切忌盲目相信他人
错付了真心
若不慎上当
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