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印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四起“醉驾”案件,并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明知醉酒驾车存在危险,依然罔顾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分别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四名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均远远超过80mg/100mL,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驾车出行的市民越来越多,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要以此为戒,出行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杜绝酒后驾驶,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