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采矿这事儿
首先就得**合法**
可偏偏有人触碰**法律底线**
擅自超越规定开采范围
对外销售 送给他人
从中非法获利
你说,**不判他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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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取得海林市某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许可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区面积0.0078平方公里,每年生产建筑用花岗岩30 000立方米,采矿许可延续至2017年10月。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未经许可,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范围,雇佣钩机、铲车等机械设备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并将开采出的花岗岩对外销售或送给他人。经认定,海林市某采石场越界开采花岗岩石动用量为138 741立方米,价值3 607 266元,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损失。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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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
海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开采范围,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王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 000元,收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3 528 026元上缴国库。
本案系对非法采矿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告人王某超越开采范围,并将开采出的花岗岩对外销售或送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海林市人民法院全力推进能力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