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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盗割公用通信光缆 一男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刑

2022年04月11日11:4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日前,一起涉嫌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电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龙沙区法院开庭审理,涉案人员朱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依法判刑。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龙沙区某平房区内,通讯铁塔上正在使用的野战光缆线屡次被恶意破坏,致使光缆中断,造成300余名用户网间通信严重障碍(每次累计4至5小时),造成经济损失3206.9元。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对案发地点、时间等进行综合研判,成功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某。经调查,朱某在此期间内,先后四次恶意破坏公共通讯设施,盗走光缆线50米、直流阻燃电缆线共计20米,销赃后仅获得40元。

  法院审理

  经过龙沙区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电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最终,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解析

  读到这里,也许你想问,朱某盗窃电缆是否属于盗窃罪呢?被判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有何依据?下面,请办案法官为大家解析。

  我国刑法对破坏电信设施罪的规定,使得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行为的制裁有了法律依据。朱某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其理由如下:

  被告人朱某实施犯罪行为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割断光缆后盗卖,行为结果不仅损害了电信公司的财产,更是造成300余名用户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4至5小时,侵犯了我国刑法保护的公共安全,产生了社会危害性。

  因受认知限制,实施此行为的被告人往往以为自己属于盗窃犯罪,且数额不大,刑期应在三年以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同以公用电信设施为目标的盗窃罪在主观构成要件上都基本相同,必须具备主观故意,且都为一般主体,根本区别在于: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安全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侵害的对象不完全一致,前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而后罪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正在使用中的,也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

  三是在量刑上有所不同,随着科技发展,公用电信事业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领域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其遭破坏所引起的后果与损失是无法计量的,因此,前罪的法定刑要重于后者。

  其两罪竞合时的适用原则是盗窃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构成盗窃罪无疑问,但两罪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竞合现象,即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此种情况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就本案而言,是典型的法条竞合,被告人朱某为非法占有,盗卖公用通信电缆,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朱某所盗卖的电缆线是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同时盗割的电缆线价值在1500元以上,又触犯了盗窃罪的罪名。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法官有话说

  通信光缆、宽带网络等通信设施

  作为重要公共基础设施

  受国家法律保护

  破坏通信网络和危及**电信设施安全、妨碍线路畅通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家要积极维护公共基础设施

  **共同营造和谐美丽、方便快捷的安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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