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简简单单办张银行卡
就能轻轻松松收入800元
这样的“财富密码”你心动吗?
如果你心动了、行动了
那往后的日子
你可就有“判”头了!
近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20年7月,王某某利用自己及女友的身份信息,办理了6套银行卡,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李某在明知上述银行卡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出售给绰号为“黑狗”的男子。该男子交付给李某售卡费用6000元,李某交付给王某某售卡费用5000元,李某售卡获利1000元。
2020年8月4日,绰号“黑狗”的男子联系被告人李某,要求被告人通知王某某到银行取款。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资金来源系网络犯罪赃款的情况下,仍驾车搭载王某某前往指定地点取钱。王某某持先前出售的银行卡,取得现金30万元交给绰号为“黑狗”的男子。
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上游存在违法犯罪的前提下,仍然为上游犯罪所得资金进行转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这些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联犯罪。
法官寄语
电诈犯罪,是近些年的高发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为诈骗钱款提供了转移渠道,不利于被害人追回损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随便出借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避免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渠道,也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通过违法行为赚取资金,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