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办驾驶证,交钱就能包过!贷款、低保、工作我这什么都能办!”打着这样的幌子,忽悠着怀有侥幸心理的人,进行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近日,龙江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赵某诈骗一案。
2021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先骗取其工友陈某某的信任,随后通过陈某某以办理驾照包过、包办低保、贷款、工作等多种理由先后诈骗张某某等17名被害人,骗取金额合计五万余元。
被告人赵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综合赵某累犯、多次实施诈骗、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1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案中,被害人妄图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驾照、低保、贷款,虽未追究其责任,但在案件宣判时也对陈某某等人作出了批评教育。世上没有不劳而获之物,机动车驾驶不仅仅关乎社会的公共安全,更事关个人生命安全。考驾照没有捷径,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通过正规考试取得。同样,获取低保、贷款等优惠政策也应该通过正规程序审批,不要给“包办”、“代办”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切莫以身试法,因一时“糊涂”而抱憾终身。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