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好车,人皆爱之
可要是没骑多久就被撞了
那可真是够倒霉的
如果因为进口车的维修费用
和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那就更令人郁闷了
最近厦门小周
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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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1月
小黄驾驶摩托车在海沧与
小周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
小黄负全部责任,小周无责。
事故造成小周车辆受损
但是,由于小周的车辆是进口车
省内没有授权维修点
加之疫情影响配件邮寄
与保险公司两个月来的沟通
无法解决问题
于是他将车辆委托道路救援公司
运送至杭州维修并托运回
期间产生费用包括:
车辆从厦门到杭州的托运费(救援服务费)5000余元,车辆维修费10000余元,车辆从杭州到厦门的物流费2000余元以及小周到杭州验车的往返机票费1000余元。
这下小黄和保险公司不干了
他们认为:
小周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送到省外浙江修理,产生非常多不合理、不必要的间接费用,严重扩大损失。
车辆修理应当以就地修复为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原告擅自将车辆运至省外修理,产生许多不合理且不必要的间接费用,不应当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小周要求承担此类费用,明显有失公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周名下案涉摩托车系进口车辆,福建地区无授权维修点。小周在与保险公司协商通过厦门本地维修沟通近2个月无果的情况下,选择地理位置离厦门较近的杭州授权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不属于保险公司所称人为扩大维修损失的情形。保险公司的辩解依据不足,因此产生的合理范围内的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小周的车辆损失情况:维修费、施救费、物流费、交通费予以认定;验车交通费缺乏充分依据,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认定小周各项损失总计20000余元。保险公司应支付17000余元。剩余3000余元应由小黄承担。
小周不满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依法应赔偿维修受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不同情形下,维修受损车辆所支出合理费用的范围会有所不同。本案受损车辆系进口车,且在福建省没有授权维修点,是本案在认定合理费用范围应当考虑的前提事实。
原告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本地维修近两个月无果后,将车辆运至离厦门较近的位于杭州的维修点,不属于扩大损失的情形。
原告花费的车辆维修费以及因运送至外地维修必然产生的施救费、物流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维修被损害车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