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王某、黄甲、黄乙、黄丙、王丁一起吃饭喝酒,各方均有饮酒,饭后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其余四人离开,行驶过程中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尾部,致张某倒地受伤。
02**乘客怂恿,司机逃逸**
发生事故后,坐在副驾驶座的黄甲因害怕而催促司机王某“快走快走”,王某便未停车径直驾车离开现场。
03**再遇车祸,伤者丧命**
两分钟后,何某驾驶一辆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事故路段,骑跨并挤压躺在地上的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何某也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何某原持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在事故发生时资格证已过有效期。
0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后交警大队就上述事故认定:王某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何某共同负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第二次事故责任。
王某、何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何某是因不知发生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不属于肇事逃逸情形。
05**责任分割,份额几何**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何某、何某所在的物流公司和四位乘客黄甲、黄乙、黄丙、王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6**商业保险,是否免赔**
保险公司主张本案存在“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情形,依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三者险不应理赔。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一、本案张某死亡是由前后两个事故共同造成的,两个事故司机王某、何某的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
法院认定本案两次事故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加害行为,且在造成被害人死亡中的作用无法区分,推定该两次事故对致张某死亡的后果平均承担责任,即王某承担第一次事故50%的责任并与何某对第二次事故各承担50%责任。
二、王某车上的四名乘客是否需要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四名乘客明知司机王某已饮酒,不但未劝阻司机驾车,还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同行,属于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机动车情形,该行为与王某饮酒驾车的行为相结合,导致了第一次事故的发生,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情形,四名乘客应按各自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对第一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四名乘客与王某按10%:90%的比例分别承担第一次事故责任,即四名乘客共同承担本案事故损失5%(50%10%)的赔偿责任,王某则承担本案事故损失70%(50%90%+25%)的赔偿责任。
此外,乘客黄甲在明知肇事逃逸将会致受害者陷入更大的危险之中,却仍催促、教唆王某快速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符合“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情形,故法院判定黄甲还应连带承担第二次事故中王某所负的责任比例,即黄甲应就王某所负的本案事故损失25%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可否免除其商业险理赔责任。
本案何某持有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虽已过期,但其所任职的物流公司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肇事车辆的《运输证》,而商业免责条款所约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系指驾驶员个人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抑或车辆的运输许可证书或车辆所有人的经营许可证并不明确,不能直接等同于驾驶员个人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且本案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亦无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原告80万余元,黄甲对其中20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甲、黄乙、黄丙、王丁赔偿原告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0万余元;何某供职的物流公司赔偿原告1万余元。
二审维持了上述各争议焦点的认定。
酒后驾车本已违法,不加劝阻还与司机同乘实属不该,教唆逃逸更是错上加错。乘客在明知司机已饮酒的情况下,不但未劝阻司机让其放弃酒后开车,反而还与司机同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的行为将被认定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参与度,乘客需要按其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对损害后果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而教唆逃逸者性质更为严重,其与肇事者依法构成共同侵权,需与肇事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