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
致被撞车辆损坏
乘客面部也因此受伤
被撞车辆车主提出
车辆因交通事故贬值损失费用4万多元
被撞车辆乘客
提出的后续疤痕治疗费用3万多元
是否需要赔偿?
日前,海沧法院审结两件
因同一起交通事故产生的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车主起诉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去年11月,小汪驾车出行,违反禁令标线指示调头,与小张借给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小张的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汪负事故全部责任。
小张将车辆送鉴定机构评估损失,评定车辆维修后导致车辆贬值损失为4.6万元,加上车损评估费4千余元,要求小汪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产生分歧,小张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为
小张车辆已经使用5年并非新车,且不存在实际交易,因而未产生因事故导致的所谓贬值。此外,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赔偿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张的车辆修复后可继续使用,提出的赔偿费用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因此,其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因此产生的评估费一并予以驳回。
乘客面部受伤索赔“美容费”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乘坐被撞车辆的陈某受伤,经医院诊断是面部裂伤,治疗后共花费2千余元。
陈某要求小汪在医疗费用的基础上,还要赔偿其疤痕治疗费用3万余元,此外还有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5万余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陈某将小汪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今年4月,陈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预计陈某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5千余元。
此外,陈某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医院《诊断证明书》等票据材料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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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医疗费为2千余元,营养费为6百元、误工费为7千余元、后续治疗费为5千余元、鉴定费1千余元,对其主张的这部分赔偿费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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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陈某根据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客户基本资料记录表所载治疗方案费用,要求赔偿疤痕治疗费用3万余元,与《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载后续治疗费重复,且提供的费用依据仅为医疗美容机构的治疗方案,依据不重复,不予认定。
为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万余元;小汪赔偿原告陈某鉴定费损失1千余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院司法解释已有较明确的观点,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只有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理由主要在于:目前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难以科学衡量,损失界定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交通事故案件均存在车辆贬值损失,支持此项损失不利于减少纠纷。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美容费是否应予赔偿,审查标准在于美容费是否属于必要及合理的治疗费用,举证责任在主张美容费的伤者一方,通常需要通过医生医嘱意见或鉴定意见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