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否有过
搭同事的顺风车上下班的经历?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屡见不鲜
这种“搭顺风车”的行为又叫好意同乘
属于民法上的好意施惠
那么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
此时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针对这种情况
给出了明确答案:
“好意同乘”不免赔,
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这起相关案例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去年年初的某一天
戴某驾驶轿车下班顺路
载同事王某等人行驶至某路段时
碰撞到路边墙体
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
本事故责任经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
戴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
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戴某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但就赔偿标准
双方僵持不下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王某家人作为死者王某的继承人主张戴某赔偿其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本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