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义务却不配合举证:败诉

2022年04月12日13:1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日,历城法院自贸区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事故原本仅仅是一场很小的车辆刮擦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受伤,也没有导致大额的财产损失,但原告王某在诉讼中的一些行为,让审判员还是想同广大的诉讼参与人多说几句……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误工费等,至法庭辩论终结时王某车辆仍未维修。王某提交了车辆受损部位照片,称4S店估算其车辆维修费用为3700元,具体损失要待拆检后确定, 4S店未出具书面维修清单、报价单或其他定损材料。庭审中,审判员多次向王某释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明确告知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车辆维修具体费用,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车辆维修费数额。王某坚称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车辆损坏程度,无需再举证,坚持不申请司法鉴定。王某称其因处理本次交通事故,误工三天,误工费166元/天,计498元,但明确拒绝向二被告出示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及工资扣发证明等证据,在审判员向其释明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后,王某仍拒绝提交,并表示“我的举证已完成,跟本案无关并涉及到个人信息隐私的我不再提供”。最终,因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历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时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及经营性活动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简单来说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运用该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成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案件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一方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提出相应的证据反驳是对方的主张,才可能取得诉讼上的胜利。在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庭前准备好相关证据,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才能在诉讼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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