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份,林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精装修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100万元。2019年9月份,开发商向林某邮寄了收楼通知书,林某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墙面污染、阳台瓷砖污染等质量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林某要求开发商修复清理。开发商修理后,林某仍不满意,于是自行购买木质地板更换了前后阳台瓷砖。关于该部分花费,林某认为系开发商造成;而开发商则辩解业主在维修完毕后自行购买木地板及墙布,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对此,开发商不应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林某遂一纸诉状将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不仅要求其赔偿修补墙面及瓷砖的损失,还要求赔偿误工费、律师费等费用共两万余元。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收房时发现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被告虽对墙面污染进行过两次修复,但考虑到案涉房屋墙面污染面积、乳胶漆性能等因素,局部修复不仅影响美观,而且可能会再次出现质量问题,同时被告庭审中承认案涉房屋前后阳台地砖污染问题一直未解决,故原告在被告未及时修复的情况下自行修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酌定原告案涉房屋墙面及前后阳台地砖维修费用为12600元,该费用由被告承担。
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该律师费并不是处理案涉房屋质量问题必要支出,该项主张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