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入职北京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工作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2019年4月16日起,陈某某经公司批准休产假,第二天被公司告知海南区域业务经营调整,决定撤销其所在岗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某提出抗议,要求公司赔偿并出具书面解除证明,遭到拒绝。2019年7月,陈某某按公司要求向当地社保部门申领了生育津贴,但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
陈某某向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指派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其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律师指导陈某某与公司负责人再次沟通还原事情经过,并保存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与劳动合同、工作系统钉钉聊天记录、社保清单、工资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一同提交给仲裁委员会。12月20日,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案件逾期告知书》,告知陈某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6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某与公司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48439.35元。公司于11月中旬执行了判决。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非过错性理由与“三期”女职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克扣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女职工合法生育产假期间,应当享受生育津贴。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证明。本案中,公司业务经营调整不是单方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给陈某某造成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的损失。公司不仅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应对女职工生育津贴、失业期间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工会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发挥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广大女职工遇到此类案件时,应当积极寻求工会组织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