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后
双方因为薪酬发生纠纷
主播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
公司则认为是劳务关系
法院如何认定?
日前,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主播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主播支付拖欠的工资9632元。
主要案情
2020年9月,小赵入职某数字科技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独家新媒体经纪合同》。作为公司的“孵化达人”,小赵主要从事直播带货工作。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收益为账号运营、广告业务、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等方面,在扣除成本后,利益按照公司90%,小赵10%的比例按月进行分配结算。
然而实际上,公司并未按比例结算,而是每月固定支付给小赵4900元的薪酬。工作期间,公司还要求小赵按时打卡考勤,小赵日常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等也均由公司安排决定。
在小赵看来,自己是公司的员工,公司承诺了每月会发4900元底薪。然而2021年2月,公司只给小赵发了3271元,3月和4月更是迟迟不发工资。
明明一个月底薪4900元,为什么无故拖欠工资?
我们签的是《经纪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我们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给你发的不是工资,是生活补贴。
小赵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却被告知自己与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公司之前所发的报酬并非工资,而是“生活补贴”。无奈之下,小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9632元。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赵与公司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需从签订的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小赵对公司是否具有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
本案中,小赵的工作地点、时间、内容和形式均由公司安排和管理,且小赵接受公司考勤,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可见小赵与公司具有人身隶属性。虽然《经纪合同》约定双方利益按月进行分配结算,但公司从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小赵进行过结算,相反,公司每月按照固定数额向小赵发放工资,也足以说明小赵与公司之间具有经济从属性。
综上,平湖法院认定小赵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公司应向小赵支付拖欠的工资9632元。
一审宣判后,公司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嘉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络主播成为热门新兴职业,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如何界定网络主播的身份性质、网络主播与其所在公司是否为劳动关系成为纠纷争议焦点。
在实践中,部分经纪公司采取签订《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等,与网络主播建立合作关系,认为即可规避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但事实上,判断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要综合考量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如果公司对主播进行日常管理和工资支付,主播对公司具有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即使签订的合同名为《经纪合同》,双方实质上仍是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主播与公司签订合同前需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理性维权。与此同时,公司也应当规范用工,切实履行好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