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单方明确表示不需要单位缴纳,也不构成用人单位免除此项义务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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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朱某入职某公司,但公司并未为朱某缴纳住房公积金。2018年3月,朱某离职。同年5月,朱某向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称其就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公积金。公积金中心经过立案调查,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为朱某缴存公积金7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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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持原意见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二审认为,公积金中心接到朱某举报后依法立案,并结合相关证据作出调查结论。该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某公司主张朱某在入职之初即要求某公司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公司不具有为其缴纳公积金的义务。但一方面,公司并未就此举证证明,另一方面,即便朱某确有此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职工单方所作的免除声明,亦不构成用人单位的免责理由,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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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住房公积金是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企业、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也是实现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发展与稳定的有效保障。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如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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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缴存登记、未依法设立账户,或者逾期不缴、少缴公积金的,可通过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