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强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在于对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甲某经某餐饮公司后厨厨师长介绍进入该餐饮公司担任面匠师傅。在职期间该餐饮公司未与甲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甲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9月甲某离职,并于当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审理后,甲某和该餐饮公司均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先后诉至金凤区法院。
行政庭法官在受理该案后,依据法律规定将两个案件并案审理,并尽快安排了开庭。庭审中,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诉请,耐心细致询问双方主要矛盾点,在征得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为双方主持调解。法官引用法律条文,向该餐饮公司解释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该餐饮公司与甲某就该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餐饮公司支付给甲某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一万二千余元。双方的劳动争议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二倍工资应当从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为11个月,而不是通常认为的一直持续计算。此外,一般所指的二倍工资差额,要在二倍工资中将已经发放的部分予以扣除,而不是在已发放工资的基础上另行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人社部发﹝202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二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