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审结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第三人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行政给付一案,明确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是不同的救济途径,可以“双赔”。
案情速览
原告黄某在第三人某建筑公司工作,2019年4月,黄某在其所属某建筑工地清扫渣土时不慎被路过的小车撞伤,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构成工伤玖级伤残。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车辆驾驶人梁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当地法院调解黄某获得相应赔偿。第三人某建筑公司之后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在本案审理期间与黄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补偿原告一次性就业补助、住院期间工资、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赔付费等共计5万余元。
黄某认为其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于2020年8月以黄某已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支付工伤待遇的答复。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是一种公益救济措施,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两种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法律性质、赔偿责任主体不同,是不同的救济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本案原告已获得的是民事赔偿,并不是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被告以差额补偿的方式作出的不再支付工伤待遇的答复函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支付的《答复函》,并对原告黄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予以重新核定并支付。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