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重复发放劳务费,要求对方返还却吃了“闭门羹”,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近日,保山市腾冲市人民法院曲石法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原告番甲受工程承包人委托,邀约被告番乙等人外出务工,工程完工后,工程承包人又委托番甲为番乙等人进行劳务费结算。番甲在发放工资时疏忽大意,向被告番乙支付了两次劳务费,番甲多次要求番乙退还,但番乙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腾冲法院曲石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考虑到双方对转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承办法官多次耐心与番乙沟通,向其释法说理答疑,告知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
最终,番乙在了解相关法律责任后,与番甲达成和解协议并偿还款项,番甲撤回起诉。
法官提示
对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此案有着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取财之道”需合法合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
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