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工伤
如果在突发疾病和抢救期间
回了趟家
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情简介
马某生前是某公司职工,一天上午,马某在工作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后离开单位回家,随后马某在妻子宗某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就诊过程中,马某突然晕倒,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
用人单位就马某死亡一事,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宗某。宗某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本案中,马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直接送医疗机构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虽然其从身体不适自行回家休息到去医院就诊时死亡在48小时之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原告宗某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关系。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虽然本案职工马某死亡的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官在此提示,职工上班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一定要及时去医院救治,否则请假回家再去医院,不仅会延误治疗时机,还可能影响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