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年2月24日上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经营的大连某制衣厂,拖欠12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该制衣厂于2021年2月8日放假,2月19日被发现已人去楼空,于某某将制衣厂的缝纫机变卖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投资,并更换电话号码逃匿。2021年6月,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某某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于某某仍继续逃匿,拒不支付1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21年12月31日,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2年1月2日于某某将所拖欠工资全额给付相关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我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于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产生的影响,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拖欠劳动报酬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家庭生活,也可能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影响社会和谐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各用人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责任,避免触及法律的红线。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积极通过协商、投诉举报、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