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2017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仓库主管工作。张某某先后多次向公司出具《承诺书》,称已经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原告张某某要求,A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定期发给原告张某某。后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
法 官 说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都应当积极主动为当事人缴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单位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主动申请不办理的情况下,再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