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从属性、经济上的从属性三个特征。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牺牲一定的自由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用人单位安排下工作,取得稳定的劳动报酬,避免市场风险。快递员不接受快递公司的管理,没有底薪和固定工资,按派件揽件的数量计酬,自担经营风险,与快递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20年6月4日,原告张某到王某某经营的某快递公司上班,从事快递派送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没有底薪,其每派件一个,公司向其支付1元的报酬,收揽的快件扣除公司的快递面单和公司收取的快递费用后,剩余的作为揽件的报酬。张某送快递的车辆系其自有的面包车,自行承担车辆费用,公司对其上下班的时间无严格要求。2021年8月12日,王某某在快递员微信群通知,因快递驿站成立,通知快递员不再上班,于2021年8月22日付清了张某所有薪酬。
张某于2021年8月23日向所在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某快递公司自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8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与某快递公司在2020 年6月4日至2021年8月12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三个特征。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牺牲一定的自由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用人单位安排下工作,取得稳定的劳动报酬,避免市场风险。本案中,对于如何派件、揽件,张某无需按某快递公司的指示和派遣工作,张某的工作有极大的自由度,独立完成取件、送件和揽件,自行决定是否接单,工作时间有较大的自主性,某快递公司并不关心张某的劳动过程,只关心张某的劳动成果(将快递送至指定地点),故双方之间不存在人格上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从张某的薪酬来看,其所得报酬一方面来自于公司根据其派件的数量按每件1元向其支付的费用,另一方面来自于从客户处揽件后向公司提成的费用,以件为单位与劳务付出具有对价性,计酬方式不受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无固定工资和底薪,完全由派件揽件的数量来决定,与一般劳动者领取的工资在性质上不同,张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不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张某自备交通工具派件揽件,自担市场风险,无固定工资,不受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其实质为承揽一定片区内快递的派件揽件业务,应认定其与某快递公司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张某主张其与某快递公司在2020 年6月4日至2021年8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随着电商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盛行,快递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快递员应运而生。快递公司招募大量的快递员,虽然提供了许多就业岗位,但是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不断涌现,容易引发群体性诉讼,造成社会不稳定。关于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审慎把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并结合用工方式、支付报酬的方式、工作时间等多个方面进行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