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是每个人安身立命
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方式
如用人单位工作人员
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受伤
那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如何担责
基本案情:受害人王某系某市场的职工,负责在市场值夜班,晚上锁门,早上开门。
事发时,因市场工作人员进货需要,受害人王某打开市场卷帘门,在关闭卷帘门时,王某摔倒至卷帘门下方,被卷帘门压到腹部,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王某的死亡后果与此次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某家属与该市场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受到损害,故某市场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但考虑到王某在无外力干预的情况下自行摔倒,认定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由王某承担40%的责任,该市场承担60%的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的家属及某市场均就责任比例的划分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王某的身体情况与其执行的工作任务不存在明显的不适当,市场亦未就王某系因自身疾病摔倒提供充分证据,且根据鉴定意见,王某的死亡后果与此次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王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身不应承担责任,某市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对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予以改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该条款明确了雇主对于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指出在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即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但需要明确的是,该条款并未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使自己受到伤害的处理。
上述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使自己受到伤害的案件,主要焦点问题为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受伤,工作人员与工作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
该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则上不应由王某自行承担责任,而应由其工作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具体岗位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充分培训,并就可能出现的工作风险予以合理提示,尽可能避免伤害事故发生。
工作人员应当审慎执行工作任务,对工作任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充分重视,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自身人身与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