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两个月不发工资,我就辞职了,谁知过了两年多工资还拖着不给!
2019年2月14日
张某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工作,工资未能按时发放;
2019年4月1日
张某辞职。经与该公司会计核对确认,该公司欠发张某工资共计9214元。
2021年
本以为欠薪只是一时,谁知一欠就是两年多——离职后,张某多次催要工资,均未果。为讨要工资,张某曾到仲裁机构申诉,但对仲裁处理结果不服,于是诉至东丽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工作应当得到相应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张某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理应得到劳动报酬,该公司应当按照工资对账单中确认所欠金额支付工资。最终,东丽法院判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工资9214元,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此案虽标的额不大,但需要查清两年前的事实,张某提交的证据也比较琐碎,因本案涉及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迅速确定审理思路,快速整理证据,并在一个月内对案件予以审结,最终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请。
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东丽法院对此类案件高度重视,致力于用司法力量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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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