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舒某系刘某开办的未经工商登记单位的职工。2019年6月14日下午,舒某在单位拆卸电动车时右眼不慎被榔头击伤。送医治疗后诊断为:右眼钝伤、皮肤撕裂伤等。2019年12月10日,江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判定舒某构成工伤。2020年4月16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
2020年5月13日,甲方刘某在其代理律师的陪同下,与乙方舒某就工伤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2019年6月在甲方处帮忙干活时受伤一事,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甲方除了前期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支付给乙方4万元。二、乙方工伤鉴定伤残为七级,但是因为乙方受伤的眼睛本来就有继发性青光眼,视力接近于盲,当时又喝多酒所以乙方自愿按第一条金额赔付,乙方放弃其他所有的赔偿诉求。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当场付清全部款项。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系完全自愿的条件下签署本协议。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受伤事宜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纠纷。落款刘某在甲方处签名,考虑到舒某不识字,系文盲,签订上述协议时,刘某的律师向舒某宣读了上述协议的内容,并全程录音录像。随后舒某按照刘某的律师书写的名字样本,在乙方处画出自己的名字并捺印。当日刘某将4万元赔偿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舒某。
此后,舒某于2020年12月9日死亡 。舒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胡某(母亲)、小娟(女儿)就此事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刘某及舒某家属均不服,刘某认为他已与舒某就工伤赔偿签订私了协议,无需另行支付赔偿款,舒某家属认为工伤私了协议显失公平,请求依法撤销,并支付赔偿金306360元,遂诉至江阴法院。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舒某系刘某开办的未经工商登记单位的职工,其于2019年6月14日受伤被判定为工伤。依据法律规定,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工作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舒某被鉴定致残程度为七级,刘某依法应支付舒某一次性赔偿金346360元。虽然双方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舒某已知晓自己构成七级伤残,但舒某系文盲,签订协议时,刘某及其代理律师在场,而舒某一方仅他一人在场,刘某一方虽向舒某宣读了协议的内容,但对于工伤七级依法应得到赔偿的大致金额却只字未提,根据舒某的文化程度,其对工伤七级依法应得到的赔偿金额不具有预判性,况且协议约定仅支付舒某40000元,该金额明显少于法定赔偿金额。综上,法院认定该协议构成显失公平,舒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江阴法院判决:撤销刘某与舒某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刘某支付小娟、胡某因舒某受工伤的一次性赔偿金34636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还应支付306360元。
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在劳动用工实践中普遍存在。在法律上,当事人有权就赔偿问题自行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只要赔偿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私了协议并非一概无效。实践中的问题是如果私了协议低于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劳动者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判断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晓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是否明知赔偿金额低于或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而自愿放弃更多赔偿。二是双方协商的金额是否显著低于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中间的差额是否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合理尺度。本案中,刘某自认为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已出的情况下,其与律师一同与舒某签订赔偿协议,并对舒某宣读协议内容,全程录音录像,私了协议便可“万无一失”,但舒某本身系文盲,对法定赔偿金额缺乏判断,刘某一方有律师,但只是简单机械地向其宣读协议内容,并未告知其工伤七级法律应当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因此不能认定在签订协议时舒某对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有了充分的了解。另一方面,赔偿金额只有40000元,仅为法定赔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二左右,显然有违公平。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工伤私了赔偿协议时,应采取积极的行动消除其自身的优势地位,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项目等,真正使劳动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公平合理的赔偿协议。否则即便已经认定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工伤私了协议也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