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的代表,“网红经济”成为近年来“热搜榜”上的高频词语。更灵活的空间,更广阔的平台,更自由的时间,使得一大批年轻人将“网络主播”作为了自身的“职业”选择。但当主播与经纪公司发生纠纷时,双方是否可以依照劳动关系处理争议呢?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对双方能否构成劳动关系作出了认定。
案情简介
怀揣“网红”梦想 现实不如“想象”
怀揣网红梦想的小田与徐州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艺人独家经济合约》,正式成为了一名网络主播。合同中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主播的直播时长、经纪公司的形象包装、双方资金结算等内容,但未约定每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具体的工作时间、考勤管理等,且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之间不谋求劳动法律关系”。签订合同后,公司向小田支付了一笔8万元的签约费。对未来憧憬已久的小田立刻投入工作之中,可工作一段时间后小田发现,每天6小时的唱歌直播令她难以承受,昼夜颠倒的作息和高强度的工作让她疲惫不堪,她发现“网红”并不是她想象的那样光鲜亮丽,因为种种原因她开始了直播请假。
工作不尽人意 主播心生退意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主播若因个人身体问题导致无法直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并且待身体好转后需补回病假期间相应的直播时长。经济公司因小田请假过多导致直播时间不足的问题多次微信与小田沟通,催促她尽快改正并补回相应的时长。但小田擅自不再进行直播,经济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与其联系无果。两个月后,小田不再履行合同,期间领取了一个月的报酬后便自行离开。
公司起诉要求赔偿 主播抗辩其为员工
经纪公司一怒之下将小田诉至法院,认为其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其返还签约费并支付运营费及违约金。小田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其接受经纪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应构成劳动关系。经纪公司则认为小田违约在先,双方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小田也不是公司的员工,小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
法院审理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约,通过公司包装推荐,主播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照约定获取直播收入。主播具体的直播内容、直播时间段、直播地点合同中并无约定,主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加播;经纪公司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主播收入完全由粉丝打赏决定,经纪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主播的收入金额;并且网络直播本身并不属于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见,双方之间仅是基于《艺人独家经济合约》的约定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网红经济背景下,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产生的争议纠纷逐年增多。法官需要提醒各位读者,虽然本案中的网络主播与经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不同的合同条款将会影响合同的性质以及双方建立的关系。如果双方确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动意和目的,并且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条款,则双方之间也可能会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不打折扣”地履行合同是每一个合同相对人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