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2017年7月,赵某与受钱某所雇至镇江从事设备安装工作。期间钱某为赵某购买甲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赔偿金额30万元。
2017年12月,赵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后伤亡。同月,经事故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程发包方孙某、雇主钱某、死者赵某父母及儿子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由孙某、钱某共计赔偿赵某父母和儿子共计约100万元。同时约定协议签订后对于赵某的工亡事故全部处理结束,各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孙某、钱某已将赔偿款100万元全部履行完毕。
2018年2月,赵父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及密码交付钱某儿子。次月,赵某父母、儿子与在甲公司的保险金转账支付授权书上签字,其中载明将保险理赔款支付至由钱某儿子保管的赵父银行卡中。此后,甲保险公司将保险理赔款30万元支付到了指定的赵父银行卡,后该款被钱某儿子转出使用。
2021年4月,赵某父母、儿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钱某儿子返还不当得利30万元。庭审中,钱某及其儿子辩称,双方调解协议书中已明确赵某的工亡事故已全部处理结束,且双方已约定保险理赔款归他方所有,但赵某父母、儿子对此不予认可。
裁 判 说 理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钱某、钱某儿子与赵某父母、儿子各方确认,关于赵某所涉事故赔偿款30万元由钱某及钱某儿子向赵某父母、儿子支付17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团体意外险是对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时的经济损失补偿。现行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参照上述规定,本案中诉争团体意外险的法定受益人应为赵某的近亲属。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事故发生后,经人民调解委员各方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赵父办理银行卡后交钱某儿子保管。双方对于保险金的归属各方是否另有约定及如何约定,各执一词,最终双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经慎重考量达成调解意见,人民法院双方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从而定分止争,化解了双方矛盾。
法 官 说 法
保险具有分散社会风险的功能,但不同的险种的保障对象具有较大差异,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就本案而言,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险,保障对象主要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而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保障对象是雇主,具体而言雇主责任险系雇主为避免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所承保的保险。实践中还有其他名称相似而保障对象不同的险种(如货物运输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因此,在选择险种时需要特别注意不同险种的具体功能,有针对性的购买符合自身需求的险种。此外,如果确实在购买保险时发生了误差,在事故发生后,签订有关赔偿协议时,可对有关理赔款项归属另行明确约定,避免赔偿后再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