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自称是某公司工作人员。自2016年3月起,刘某陆续联系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怪味胡豆,并送到指定门市。
2018年5月,刘某自愿向该食品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16万余元的欠条。之后,刘某未向该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多次催收未果后,该食品有限公司向合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支付相应货款。
刘某辩称,自己开具欠条是职务行为,委托原告加工的是自己所属的公司,但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自愿签署欠条的行为属于其所属公司授权行为。
法 院 审 理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刘某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是从双方的陈述、以及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举示的《欠条》,足以证明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加工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万余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说 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商业活动中,更是开展一切活动的重要基础。市场活动的参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依约行事不仅是在履行相应的义务,更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注意交易过程中的证据保留,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这些证据就成了自己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直接关系到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维护。
在此,我们也要提醒,公司员工在为公司办事时,要注意将个人行为和行使公司职权的行为区分开来,并保留必要的证据,以免在后期出现商业纠纷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