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经猎头公司介绍于2018年9月12日入职中山安信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任资深技术经理一职,工作地点为深圳。于某应发工资为每月27000元,每月中下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每年发放13个月工资。
于某主张**X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X公司称其已向于某发出劳动合同的电子版,于某收到后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X公司,该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劳动合同不在了,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
于某确认**X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X公司,但该公司未盖章,也未将劳动合同返还给他。**
2019年2月1日,X公司向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4月23日,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X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5830元。
仲裁中,于某陈述称:“被申请人通过微信方式要求申请人入职,申请人从未拒绝提交毕业证、学位证,申请人已签订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将劳动合同交回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并未盖章返还给申请人。”
2019年6月30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深劳人仲案字[2019]6721号仲裁裁决,X公司向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34482.76元。
【裁判要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0779号】一审判决认为,**于某确认X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X公司,X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虽然X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原件,但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予以确认,故X公司无需向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34482.76元。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民终1441号二审判决认为,于某确认X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X公司,X公司对此予以确认。X公司辩称因管理问题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据此,一审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现于某以X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为由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上述于某陈述的事实,足以证明X公司已经履行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X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并不影响本院对X公司是否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于某确认收到X公司发送到劳动合同电子文档,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后交给了X公司,X公司亦确认此事实。X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于某的陈述足以证实X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二审对于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8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