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股份公司扣发王某2018年8月工资,理由为王某没有在工作地点1公里以内打卡,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提交该公司日常考勤管理制度及公示情况,考勤管理制度中确有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必须在工作所在地附近1公里以内打卡。
但是,根据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王某2018年8月之前考勤记录情况,王某在该期间前同样存在在工作地点1公里范围外打卡的情形。而公司在上述情形下仍然按照王某正常出勤的标准全额支付王某工资。
公司在上诉状中也认可在王某入职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对王某的出勤情况进行实质性考察。
【裁判要点】
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对于是否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对王某进行考勤管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公司此前长期未严格遵照考勤管理制度,而后又依照该制度对王某进行考勤并以此为由扣发王某的工资,理由欠充分。
王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2018年8月工资为由向公司邮寄通知书,要求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补足工资差额,公司未予补足。
王某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1日解除。
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14776.59元,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合规优化】
1. 劳动纪律的松严是可以调整和变更的,关键在于公司对员工应当履行告知、培训、宣贯等程序,让员工提前知悉相应的后果。
2. 管理习惯,也是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1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