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1年12月23日入职东莞某电子厂,任职娱乐设施管理员。
电子厂提供的《厂规》第十条规定“旷工:……﹤3﹥连续旷工3日者视作已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电子厂于2015年7月30日以快递形式向黄某发出《雇员解雇通知书》,以黄某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31日未回电子厂上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并且联系不上为由,根据规章制度解雇黄某。
黄某从2015年7月27日开始没有回到电子厂处上班,其于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1日期间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以其嫖娼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没有联系家属,也没有向电子厂请假。
黄某于2015年8月6日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工资。
【裁判要点】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黄某因嫖娼行为被行政拘留**5日,期间必然造成因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持续旷工多日的实际后果。**
黄某在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实际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故电子厂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向黄某支付任何赔偿。
【案例索引】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