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金句】
用人单位在公司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
【基本案情】
李某系深圳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前台,每月工资4500元。
李某主张,在X公司举办的年会——“X讯·零点乐队-汽车音乐会”活动上,其抽中了**110000元的员工大奖,但X公司仅支付了20000元奖金,剩余90000元拒不支付。**
该员工大奖的性质属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福利,**X公司有义务足额支付,而X公司逃避履行足额支付该奖金的义务,该行为违法,故诉求X公司补足未支付的奖金部分。**
X**公司辩称,该笔奖金面向的群体是年会当晚所有的与会人员,并非李某主张的仅面向内部员工的年终福利。当晚与会人员除了公司76名员工外,还有100余名汽车电子行业知名企业的负责人、供应商等,X公司发放该奖金的行为应定性为赠与,系无偿合同,X公司可以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而撤销该赠与行为。**
深南劳人仲案**[2018]2335号仲裁裁决未支持李某奖金差额的诉求。**
【裁判要点】
本案焦点在于,**X公司年会上的110000元奖金是否属于员工的内部福利。**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8938号】一审认为,根据X公司2018年会流程细节、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显示,X公司在晚会前向酒店发放的流程表上,明确注明110000元奖项为员工大奖;根据X公司2018年年会视频(光盘)显示晚会过程中抽奖时主持人也宣布了抽取的110000元系针对员工的员工大奖,李某中奖后X公司的管理层人员上台向其颁奖;根据网页打印件显示X公司在相关报纸刊登的宣传新闻上也记载了该奖项系员工大奖,并使用当晚的影像资料作为X公司的宣传素材,在业内已造成一定的影响力;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显示,X公司在年会后也已通过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了其抽中的11000元员工奖金的一部分,即20300元奖金。**
用人单位在公司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中奖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故X公司仍应支付李某奖金差额89700元(11000元-20300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X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李某支付奖金差额89700元的问题。**
上诉人X公司确认被上诉人李某在2018年会上抽中的11万元奖金系针对内部员工的福利奖金,但公司存在“年会大奖分两次发放,第二次发放是在次年年底,发放之前如果中奖员工离职,则第二笔奖金不再发放”的规则,而李某在2018年4月26离职,故X公司无须向被上诉人李某支付剩余奖金89700元。
X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1《员工福利管理制度》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11日,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形成时间为2018年4月3日,均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且均形成于X公司2018年会之后,不能对2018年会上李某中奖一事产生约束力,故对上述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中,**X公司确认涉案奖金是只针对内部员工的福利大奖,所以应当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
X**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2018年会之前公司针对员工福利奖金的发放有明确的、成文的、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且已向员工公示告知,故X公司拒绝在李某离职后向其发放剩余奖金897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2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