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员工手写《入职登记表》能否顶替劳动合同?

2022年04月13日15:0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基本案情

  某服饰公司与左某、杨某、袁某三名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三名员工在工作期间需在公司打卡考勤并根据考勤情况扣发工资,打卡考勤是劳动管理的一种形式。

  三名员工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按月份为周期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时间较长、比较稳定的劳动服务关系,故公司与三名员工成立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入职登记表》具有劳动合同的功能,但《入职登记表》仅有员工手写的简单个人信息,登记表上公司单方记载的关于工资工作岗位的相关内容,员工不予认可。

  故《入职登记表》不具有劳动合同的相应功能。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

  【合规优化

  1. 公司招用员工,应在员工入职时,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存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2. 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如: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3. 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和管理责任,如果员工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3650-13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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