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报酬与工时休假(下)
(三)奖金、津贴
1.劳动者未将负责业务项目款项收回,用人单位可否拒付绩效奖金?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负责的业务项目应收款项均系由相关的客户付至用人单位的账户,即便劳动者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员,但是项目所属的合同当事人为客户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才是应收回款的权利人。
因此,在劳动者已经离职,并且将其所负责的相关项目均移交出去后,其自身并不具备追收回款的义务和条件,更无法获知用人单位是否已收到相关的款项。而用人单位对于涉案应收回款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在用人单位已确认应向劳动者支付绩效奖金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并未收到上述项目的应收回款以及无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追讨相应欠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绩效奖金。【(2019)粤民申14088号】
2.劳动者因发生工伤未实际工作满12个月,入职12个月后可否享受工龄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未约定工龄奖,但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中显示:“8.1店龄津贴:员工在酒店工作每满十二个月(含试用期),可享有店龄津贴20元/月,店龄津贴最高额为100元。”可见,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了员工工作满12个月后,就可以享受每月20元的店龄津贴。
劳动者从2012年6月25日入职到同年9月8日受伤住院,其后即进入治疗及康复期,并未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满12个月,其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超过12个月为由要求支付工龄奖,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2018)粤民再28、29号】
3.劳动者缺勤,用人单位对其补贴、绩效工资进行扣减是否属于罚款?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员工缺勤在补贴、绩效工资中进行减项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方式,属用工自主管理范畴,如果该制度已经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并且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总额不低于基本工资,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属于罚款。【(2019)粤民申447号】
4.新的量化薪酬制度经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可否直接作为发放考核奖的依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均为“薪酬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提交的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热线话务人员量化薪酬实施细则(征集意见稿)》的决议证明,新的量化薪酬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通过企业宣讲、面谈、签阅等多种形式告知劳动者和其他员工,其制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故,用人单位根据该量化薪酬制度向劳动者发放考核奖,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且劳动者在职期间一直未就薪酬发放提出异议。综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及单方制作苛刻考核制度,理据不足。【(2019)粤民申5761号】
(四)带薪年休假
5.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时间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劳动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入职用人单位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则应认定其实际工作年限从入职用人单位起开始计算。【(2019)粤民申12802号】
6.春节放假期间用人单位正常发放工资,可否视为已休带薪年休假?
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
如果劳动者已经明确表示用人单位在每年春节期间均安排其放假20多天,且其亦领取了春节放假当月的劳动报酬的,应视为员工已休带薪年休假。【(2020)粤民申1734号、(2020)粤民申1735号】
(五)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
7.对于劳动者入职未满一个月期间发生工伤,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数额作出约定,工伤待遇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尚未满一个月,无法根据其工资支付周期来确定月工资收入情况,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参照该行业工资指导价位类别的月薪中位数作为劳动者计算工伤待遇的月平均工资标准。【(2019)粤民申2034号】
8.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继续治疗期间为医疗期,并非停工留薪期,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期限为准。【(2019)粤民申8253号】
9.劳动者可否主张混同用工的单位对欠付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在劳动者可举证证明其接受了其他单位的管理,并从该单位获取了劳动报酬,同时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用工混同等情形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要求其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即使在劳动者无法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若其他单位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通过上诉等方式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2019)粤民申12041号、(2019)粤民申12043号】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工资,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撤销后,如何核算劳动者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六十二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而并未对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以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劳动者的工资,并无不当。【(2018)粤06民终776、777号,(2018)粤民申11376、11377号】
11.工程承包人拖欠个人工资,发包人要先行支付吗?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个人持承包人出具的《工资欠条》主张被拖欠的工资及其利息,可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X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先支付承包人拖欠个人的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2020)粤民申1756-1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