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的那些认识误区
你中招了吗?
01 ▎误区一:起诉了,法院就应该受理
都说“有纠纷,找法院”,为什么我因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却不受理?
原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
大家千万不要觉得麻烦,其实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正是为了更好、更快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因为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业务熟悉的优势;而且仲裁期限相对较短,如果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在仲裁阶段得到处理,能够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缩短,防止久拖不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02 ▎误区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不跟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要求赔偿二倍工资,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
应不应该支付二倍工资,该支付几个月的二倍工资,还要看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关于二倍工资的主张以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超过仲裁时效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为防时过境迁,证据灭失,也为了集中有限资源解决现实矛盾,所以伸张正义也是有时效限制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趁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03 ▎误区三:加班了,就应当支付加班费
“还说神马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工作后就连一场说走就走的下班都不行。”不过,我加班了,公司肯定要支付加班费吧?
不一定。一方面,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也受一年仲裁时效的约束,超过仲裁时效的不支持;另一方面,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不支持加班工资。当然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如果未经批准还是可以主张加班费的。
“锄禾日当午,加班好辛苦,加完一上午,还有一下午”,既然加班这么辛苦,咱们一定要维护自己获得加班费的正当权益,除了以上情况外,只要大家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04 ▎误区四:在你们公司工作,就与你们有劳动关系
明明我就在你们公司工作,现在我因工受伤了,你们却说跟我没有劳动关系,简直是过河拆桥。
其实,工作地点并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在哪里工作与确认劳动关系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比如,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从法律关系上讲,员工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而非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的,因此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再比如,现在很多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该“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具有劳动关系。此外,现在很多企业还存在挂靠经营的商业模式,被挂靠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如果劳动者入职后达到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与所在单位也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05 ▎误区五:当年入职、离职,不享受年休假
告别学生时代踏入职场,作为职场小白的我们入职第一年敢不敢请年休假?本来“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但为什么辞个职感觉像是做了亏心事一样,更别说主张未休年休假补贴了!
其实,无论是新入职职场小白还是当年离职的老员工都享受带薪年休假,只是要按照当年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另外,有些公司规定,休了产假、探亲假就不再享受年休假,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其实,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都不能抵扣未休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