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6日,某制造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员工奖惩制度》,并在全公司范围内实施。
2012年7月28日,雷某入职公司,担任销售员,工作地点在成都。
2014年5月19日,雷某签署《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承诺书》。
2015年7月28日,雷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雷某在公司销售部门从事外勤销售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雷某填写了其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015年12月11日,公司通知雷某每日工作目标、若未完成须于当日21点前向公司指定邮箱提交《未完成业绩说明报告》、未按要求执行或输出内容被认为不合格的处理等事项,并将通知内容和报告模板发送至雷某电子邮箱。
2015年12月12日至30日期间,雷某通过其电子邮箱向公司指定邮箱发送了12份工作日志。
2015年12月14日至28日期间,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雷某发送9份邮件,告知雷某提交的《未完成业绩说明报告》不符合公司要求;通过手机短信向雷某发送8条短信,告知雷某提交的《未完成业绩说明报告》不符合公司要求以及予以警告处理、异议申诉和累计警告次数等事宜。
2015年12月21日、24日、28日,公司向雷某寄出三份员工处罚通知书,内容为因雷某提交到公司指定邮箱的工作日志不符合要求,根据《员工奖惩制度》5.2.1.3“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或工作安排者,予以警告处理”的规定,给予雷某累计9次警告处理。
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向工会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雷某自2015年12月14日至26日期间因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或工作安排已被累计9次警告为由,拟对雷某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工会当日反馈同意。同日,某制造公司向雷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决定2016年1月14日与雷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安排雷某于2016年1月4日至13日休完剩余带薪年休假和调休假。
2016年5月16日,雷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补偿金21000元,赔偿金42000元。
【裁判要点】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制造公司《员工奖惩制度》**2011年12月6日已经公司职工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并签名,合法有效。**2012年7月28日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公司与雷某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劳动关系,雷某的工作岗位为外勤销售,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要求雷某若未完成业绩则须按时间和内容要求提交工作报告,属于合理范围内的管理方式。
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了雷某公司对员工提交工作报告的要求,雷某应当知晓,但经公司数次短信和邮件通知其提交的工作报告不符合要求和公司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宜,雷某持续不按公司要求的内容和时间提交工作报告,公司以其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或工作安排被累计**9次警告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依据的事由合理,并经工会同意,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某制造公司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雷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规优化】
1. 员工持续不按照公司要求的内容和时间提交工作报告,公司以其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或工作安排被多次警告后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依据的事由合理,并经工会同意,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公司在《劳动合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承诺书》《员工奖惩制度》等人力资源管理文件中,应当对员工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设计明确条款。
3. 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记录工作日志、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工作报告。对于外勤销售、不做考勤的员工,基于公司较难监督员工工作情况,建议通过工作日志、工作报告、工作检查、工作督导等方式提出明确要求。
4. 员工不服从上司指导或工作安排的,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之处理。
5. 公司可以变革过往的工作管理模式、方法和工具,但应当合情、合理。同时,应当注意及时告知员工,要求员工严格遵循。
6. 在员工对公司的指导或安排不做书面确认之时,公司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明确告知。
【案例索引】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54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