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2日,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工资25万余元及报销费用3万余元。
章某陈述:其于2011年3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7月起公司未再支付其工资。2016年2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2月26日,公司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出具欠薪证明一份,确认拖欠章某上述工资和报销款,同时口头承诺2016年10月底前结清,但嗣后未依约支付。
章某据此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欠款及报销费用。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经查,公司欠薪期间章某未提供正常劳动。又查,工商登记信息系统显示公司目前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被注销,且涉及大量其他诉讼和执行案件,另有巨额债务尚未清偿。
【裁判要点】
经审理后认为,因公司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且有巨额债务未予清偿,而劳动报酬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故公司对欠薪事实的自认,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
为防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应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及背后的动机。
因章某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其为公司提供过正常劳动,故对章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费用报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规优化】
1. 劳动争议案件属于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件审理中应予特别关注。
2. 聘用的总经理若以公司名义出具“欠薪证明”“补偿承诺”等,公司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3. 员工该如何举证证明其有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员工不能提供自己有任务劳动的证据,公司还要支付工资、报销费用吗?
【案例索引】
诉请支付劳动报酬,因涉嫌虚假诉讼不予支持——章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